于城市拆迁补偿里头,房屋存有价值然而土地并无价值,此情形直接关联到千万户家庭的自身利益,并且致使许多业主于拆迁之际感觉到权益遭受损害。
补偿范围的历史局限
依据2001年所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主要是针对地上建筑物自身所具备的价值,这一规定是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的时候形成的,那时住宅商品化改革仍在持续推进,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并没在普通公民这个层面予以充分凸显 。
多数城镇业主仅持有房产证,以此证明自身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然而与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或者整个小区名下,这样一种“房地分离”的产权结构。使得在依据《拆迁条例》实施补偿之际,土地价值未被单独予以评估,进而也未补偿给具体的住户,最终致使补偿金额常常低于市场预期。
权利分离的现实困境
于实际开展操作期间,拆迁补偿评估一般是以房屋重置的成新价格作为依托的,于此基础之上还会综合思虑一些区位、用途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然而,“区位”所具备的价值在评估这个过程当中常常会被进行模糊化的处理,进而没能全面彰显出土地使用权所拥有的独立市场价值。这样的情况最终导致了法律和现实之间出现了脱节的状况。
在物价增长迅速时,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的工资收入上涨幅度却比较缓慢,这就导致了实际的购买力下降,进而使得生活质量受到影响,这种困境在低收入群体当中显得格外明显,成为他们面临的诸多难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修法面临的复杂阻力
尽管法学界多年来都在呼吁去制定一部统一的“土地与房屋征收法”,目的是要明确土地使用权补偿,然而修法的进程却十分缓慢。全国人大代表姜明安曾经指出,立法的条件还尚不成熟。原因在于这一问题牵扯到土地财政,牵扯到地方政府事权,还牵扯到复杂的既有产权关系。
对于许多地方政府而言,土地收入属于重要财源,若明确把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入法定范围,极有可能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成本,进而直接对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城市建设步伐产生影响,而这种利益关联是修法得以面临的主要阻力当中的一个 。
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就《拆迁条例》而言,它与上位法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之处。《宪法》着重强调对公民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物权法》同样如此,而《土地管理法》也涵盖了征地补偿原则方面的内容。然而作为具体操作规范的《拆迁条例》,由于其条款细致入微,流程清晰明确,在实践当中更经常会被直接加以引用 。
地方政府于拆迁之际,倾向依照更具操作性之《拆迁条例》,而非原则性之上位法,这致使即便补偿方案或许没能充分保障业主土地权益,在法律程序方面却不容易被径直认定为违法,造成维权艰难 。
新法的期待与担忧
公众所这般期待着的、学界所同样期望着的处于崭新状态的法律,应当清晰地明确关于“公共利益”的那种界定,应当确立起“先实施补偿行为之后才开展搬迁相关活动”这样的原则,并且要把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方面进行标准化的处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蔡定剑曾经做表明说,如此这般能够从根源之处减少强拆所引发的冲突;然而蔡教授也充满着担忧之情,就算是存在着处于崭新状态的法律,在执行这一环节仍旧有可能出现大打折扣的情况 。
过去常见的教训存在选择性执法情况,调整评估标准,通过解释政策口径, 能够实现弱化新法实际约束力的目的而为地方政府作出,所以仅是法律文本得以进步并不足够,实现法律得以落在实处的目标,监督机制与司法独立必须得到强化 。
根本出路在于系统改革
为解决拆迁矛盾,不可以仅仅依靠一部新的法律。复旦大学的周瑞金教授觉得,应当需要具备系统性性质的思维转变。其中涵盖着对土地财政模式进行改革,去开拓地方政府能够持续存在的税源状况,进而减少其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程度。
更关键的是构建起开放型的公共决策机制,于城市规划以及旧改项目发动之前,给予遭遇影响的民众充足去参与讨论会同时进行协商,这般不但能够预先化解矛盾,还能够令城市规划更契合公众利益,从根源位置上削减对抗,推动社会走向和谐。
针对拆迁补偿这一情况而言,你觉得若不算法律修改的话,那最为急切需要去改变的现实方面的环节究竟是什么呢?欢迎将你的看法予以分享,要是感觉这篇文章能够带来启发的话,请进行点赞给予支持。
